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力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一)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1.在市政策之外,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专家评审但未获认定的企业,补助1万元。
2.对市外整体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现有政策之外一次性奖励5万元,待其在安徽省内首次重新认定通过后兑现。
3.在市政策之外,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培育)企业、哪吒(培育)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哪吒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同一企业已享受培育企业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4.对当年成功入库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1万元。
(二)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5.在市政策之外,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奖励平台建设(依托)单位最高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平台建设(依托)单位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省企业研发中心、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试)基地、省大学科技园、省院士工作站,奖励平台建设(依托)单位最高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市企业研发中心、市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平台建设(依托)单位3万元;对原有市级研发平台改建市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平台建设(依托)单位1万元。
(三)加快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
6.在市政策之外,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并通过验收的,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获得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按省下拨经费的5%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前期已获得园区科技创新奖励的项目不重复享受。
7.在市政策之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50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其他参与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当年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其他参与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8.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每登记1项科技成果奖励企业0.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优化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9.在市政策之外,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最高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最高3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附则
(一)申请奖励时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取消奖励,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已资助的金额如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或禁止享受奖励政策。认定类政策企业无需申报,实行免申即享。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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