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一)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对当年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补助0.1万元(每个单位当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对当年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 1万元(每个单位当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对当年备案的密集型企业(产品)并新增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当年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前10位、前50位、51-100位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 2万元。
(二)推进品牌战略
对当年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个单位当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补助 0.1 万元(每个单位当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培育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对当年经备案后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首次通过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对能力评价一至三级、四至五级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新
对当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分别一次性资助 50万元、30 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5万元、2万元。
(二)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经备案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给予贷款利息及评估费资助,对贷款金额500万-1000万(不含)、和贷款金额1000万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万元、2万元(每年每家企业仅享受一次贷款补贴)。
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等专利保险的(具体按全国银保监会官网备案产品目录), 给予投保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际支出保费50%的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运营创新
对当年经备案的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导航或开发产业专利数据库的,按企业咨询服务费用或数据库开发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5万元);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创建知识产权联盟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对当年中小微企业接受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国有企业的专利转化运用许可、转让,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助,(每个单位当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企事业单位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最终胜诉的,按照维权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企事业单位因被诉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最终成功,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或企事业单位被对方提专利无效请求,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资助2万元(每个单位当年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商业秘密保护
对当年获批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站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一)培育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品牌机构认定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5万元。
(二)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正高级、高级、中级职称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0.8万元/人、0.5万元/人、0.2万元/人的奖励(需在马鞍山经开区缴纳社保)。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先进个人工作者,分别给予1万元/人、0.5万元/人、0.2万元/人的奖励(需在马鞍山经开区缴纳社保)。
(三)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对当年经备案同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国外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在马鞍山经开区内境设立常驻代表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经备案的园区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承建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的且有5家以上机构入驻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
五、附则
1.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马鞍山经开区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马鞍山经开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专利在马鞍山经开区统计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本实施意见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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