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私募股权投资业发展环境,促进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集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坚持招引培育并举,促进引导政府投资基金以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证券投资等各类私募基金企业集聚发展,推动各类资金资本融合,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全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更好发挥基金招商作用,着力打造覆盖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生命全周期的基金谱系,努力为新阶段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建设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撑。
二、优化营商环境
2.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证券等私募机构的商事登记流程,加快办理速度,缩短办理时限,并在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健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常态化非正常经营投资企业公示机制和相关商事注销登记措施。
3.建设全方位服务平台。探索搭建“一站式”信息化服务平台,引进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银行、协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服务窗口,为入驻基金提供从注册、开户、备案到投资、变更、退出以及政策咨询、申报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优质、精细服务。
4.打造私募基金集聚区。统筹全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布局,引导基金集聚发展。结合县区产业发展定位和优势,积极招引服务核心业态的中介机构、辅助性产业、共生性产业及配套支持机构,完善私募金融产业服务体系。
三、强化政策支持
5.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管理规模的5‰给予奖励;新迁入的基金,按实际到位资金未投资部分的5‰给予奖励,实际到位资金需达到1亿元以上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基金,增资规模达到上述要求后予以奖励。
6.投资奖励。对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本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持有股权超过24个月,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按投资额 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7.财税奖励。落户本市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将其对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区、开发园区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注册在我市的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缴纳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区、开发园区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
8.人才政策。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引进人才符合《关于聚力打造人才高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年修订版)》(马发〔2021〕8号)等人才政策规定的,按我市人才引进重点工程申报程序组织申报,给予优先支持。对经市金融监管等部门认定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自认定当年起前三年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地方贡献部分,以及其减持或转让持有的企业股份缴纳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各县区、开发园区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9.办公用房补贴。加快基金集聚区建设,可根据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在集聚区内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与实际管理规模相适应,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服务实体经济
10.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落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 2 年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每投资 1 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人民币100 万元,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本市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 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 200 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 500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属县区、开发园区负责做好投资奖励和亏损补贴申报服务工作。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1.支持基金协同招商。对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企业迁入我市,经市投资促进中心认定符合本市主导产业强链补链要求的,视同投资我市企业,按基金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参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投资且招引到本市落地的标的企业,根据标的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程度,按照马鞍山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可将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60% - 9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投资的境内上市公司(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不含ST企业)迁至我市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给予上市公司1600万元奖励。
12.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建立绿色项目库和绿色企业名单,促进绿色基金与项目有效对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节能环保、清洁能源、资源回收、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行业企业。大力培育各类绿色机构投资者,引导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在我市开展绿色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本市绿色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 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500万元。绿色企业认定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制定。
13.促进企业上市培育。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予以重点扶持。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对私募基金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使用,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适应基金自身特点,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积极落实市政府与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加强投资企业的规范指导和精准服务,加快推进企业上市。
五、完善保障机制
14.促进政府引导和融合。持续增强对市政府引导基金的财政投入力度。依托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基金联盟,实现行业自律和资源共享。
15.基金风险化解和处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做好全市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牵头协调和服务工作,探索建立私募金融服务业属地管理体系,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动态掌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16.发挥各载体的能动性。各县区、开发园区要把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重要任务,明确专门工作机构、目标定位、优化功能配套、推进招商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六、附则
17.本意见所列政策用于支持在马鞍山市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市金融机构托管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所涉及的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等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
18.本意见所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第 5-9条政策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其对地方贡献。奖励政策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19.享受奖励政策的基金,需承诺存续期内不得迁出本市或撤回实缴资金,并持续经营,否则需退还享受政策奖励资金。对私募基金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贴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落户、投资等奖励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到账或投资金额扣除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出资计算。市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适用第11条支持政策。
20.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承诺、虚报材料、违规取得奖励,以及获取奖励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协议约定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退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园区负责追回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21.奖补兑现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地方贡献部分的奖励由各县区、开发园区全额承担,其他未明确的原则上市与县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对具体实施进行管理。股权投资行为涉及多个县区、开发园区的,按照实际到位股权投资额分摊投资奖励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给予让利的,考核时按兑付前的实际情况计算。如遇市级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2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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