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
为加快当涂县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集聚,壮大全县生命健康产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我县重点发展的生命健康产业包括但不限于:
生物医药产业:干细胞、新生抗原发现、组织工程、多肽合成等新兴生物技术,中药制剂、化学药物等;高端医疗器械、耗材,如快速诊断检测试剂、生物培养基、进口药械及试剂替代等。
大健康产业:康复智能、养老养生、智能穿戴、保健用品、营养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剂、美容药妆、健康日化等。
第二条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采取产业基金引导、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项目研发和生产。
第三条 新引进项目投资补助。对新引进投资总额 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及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2%的投资补助。综合评判项目投资规模、行业优势及产品影响力、对地方实际贡献等因素,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5%。对投资总额10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四条 支持企业初创期加快发展。根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对地方的贡献,分年度分期给予企业一定的经营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别重大项目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五条 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对投资总额2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及以上的生命健康类重大项目建设期贷款,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实际贷款利息适当贴息补助(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投资总额5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及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厂房租金补助。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入驻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根据约定的亩均效益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第七条 关键设备购置补助。对符合省市相关政策,实际投资总额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及以上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类项目,给予其当年关键设备购置原值的5%补助,投资总额在2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及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单个项目各级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净化车间建设补助。对企业新建净化生产车间,按照十万级、万级、千级、百级四个档次,分别给予每平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的装修补助;实验室、屏蔽室分别参照厂房十万级、万级标准享受补助。
第九条 支持百强企业引进落户。对总部新落户本县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鼓励医药器械研发取证。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我县实现生产,按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分别最高补助100万元、500万元。对新获得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生产批件,每取得1个药品生产批件(同品种多规格,按通用名归为一个药品)并在我县产业化的,在省补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县生产的,每获得一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在省补助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固体制剂、注射剂,按品种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120万元的奖补,在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最高1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新药研发。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县转化的新药,包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根据其研发进度进行分阶段奖补:
对创新药(含获批紧急使用的药品),新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50%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1200万元、240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6000万元。对改良型新药,新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50%分别给予最高480万元、960万元、180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600万元。
第十二条 通过转让方式并在本县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品牌药品,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50%给予扶持。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积极参加医保目录评审。暂未纳入本省医保目录的医疗器械,优先推荐纳入市级备案采购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优先推荐纳入市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规模。对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引进科技人才和管理团队。对经省遴选通过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三档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先行支持,同时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相应政策。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积极支持申报省市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市人才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除政策规定外,其余事项按照就高原则,兑现差额部分奖励资金,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县发改委、县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县主导产业的生命健康项目经批准,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并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原《当涂县促进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当政办〔2020〕29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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