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社会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2022-05-25 00:00

为进一步提高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与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确保引进更多的工业项目落户经开区,促进经开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宿办秘〔2017〕17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宿州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中国(境) 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社会引荐人)最初与投资方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并促进投资成功的单位或个人,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自然人或单位职工,其身份不受职务和地域限制(不包含宿州市辖区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非专业招商中介、商会、协会等相关组织。

(三)一个项目只确认一个招商引资主体。项目由多个社会引荐人协同引进的,只确认一个主引荐人,其他协同者由主引荐人确认分配奖金。

二、社会引荐人奖励标准

(一)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并成功落户经开区,按照单个项目4万元,给予社会引荐人奖励。    

(二)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并成功落户经开区,按照单个项目8万元,给予社会引荐人奖励。

(三)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至5亿元(含)并成功落户经开区,按照单个项目15万元,给予社会引荐人奖励。

(四)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并成功落户经开区,按照单个项目20万元,给予社会引荐人奖励。

(五)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优质工业项目,一事一议。

三、招商引资奖励兑现节点

(一)供地项目

1.企业在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企业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参考,以相对应的奖励标准为基数,给予社会引荐人兑现奖励总额的40%。

2.企业厂房建设主体出地面,完成固定资产纳统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企业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参考,以相对应的奖励标准为基数,给予社会引荐人兑现奖励总额的30%。

3.项目正式投产,达到年应税销售额2000万元以后15个工作日内,以相对应的奖励标准,给予社会引荐人兑现剩余的奖励。

(二)非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1.企业完成公司注册、厂房租赁等前期手续,同时设备开始进场安装,并完成固定资产纳统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企业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参考,以相对应的奖励标准为基数,给予社会引荐人兑现奖励总额的50%。

2.项目正式投产,达到年应税销售额2000万元以后15个工作日内,以相对应的奖励标准,给予社会引荐人兑现剩余的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项目签约后,社会引荐人可到宿州经开区招商引资中心领取并填写好《宿州经开区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登记表》,经投资方、经开区招商引资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引进项目达到奖励兑现的节点后,社会引荐人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给予支付奖励。

(二)奖金发放

招商引资奖励由宿州经开区财政局统一支付。    

五、以下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一)商业性地产开发项目;

(二)化工类项目; 

(三)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项目;

(四)单独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奖励政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六、相关要求

(一)奖金由经开区财政局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二)外资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签约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撤销奖励;对已领取的招商奖金,依法进行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宿州经开区招商引资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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