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

2022-03-08 00:00
原标题: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鼓励我县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期,提高奖励标准,合理分担企业成本,激发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进全县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力争培育上市企业3-5家,新三板挂牌企业4-6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超过50家。

三、奖励政策

(一)对企业上市差异化奖励。

县财政对我县首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800万元,给予第二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500万元,给予第三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300万元。差异化奖励的10%,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

(二)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实现辅导在审或提交注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对于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前期未享受分阶段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县财政按照总体500万元的奖励补足。

2.对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我县的两个时间节点,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3.对外地上市公司迁址我县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转板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继续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再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即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提交注册后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对于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的,前期未享受分阶段奖励资金的,待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由县财政按照总体500万元的奖励补足。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同级财政给予连续3年每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5.对在市县两级备案且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县财政根据挂牌层次给予不同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非股改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1.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首次融资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

3.对新落户我县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县财政配资除外)合计达到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金实施投资一年后,县财政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

4.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发展。在我县的基金,当年投资我县企业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3个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县财政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县财政按不超过3‰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基金投资招引企业新落户我县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完成合同约定返投比例之内的除外)。

(四)对提供优质服务的备案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对帮助企业实现备案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律师按照5:3:2的比例分配,下同),对帮助企业实现成功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再给予25万元奖励;对帮助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辅导团队给予5万元奖励;对帮助企业实现省股交中心挂牌且完成股改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万元奖励。

(五)保障措施。

1.全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月调度、季研判、领导包保制度,统筹推进全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点企业在上市挂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对进入上市挂牌实质阶段的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消防、房产过户、环境评价、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证明等方面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满足法定受理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限时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先出文件再补程序。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通过“联审、联批”渠道,限时办结。

3.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房屋权属清晰,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企业需要,由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合法合规协调解决。

4.企业因改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等政策;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部门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挂牌工作进程、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追缴企业所获得的上述相关奖励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6.奖励政策按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进程分阶段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初审、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由县财政兑现。

四、其他

(一)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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