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工业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扩大工业招商实效,加快智能制造和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对于提供有价值工业招商信息、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投资工业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但不包括本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与国有企业合作招商机构的工作人员;享受县内优惠政策的平台机构和企业。
二、引荐人确认
1.提供信息时,引荐人应到县投资促进局登记备案,说明拟引进工业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及规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填写《休宁县工业项目引荐人奖励预先登记表》(附件1)。经初步审核认定为适合我县的工业投资项目,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县投资促进局应及时向引荐人发放确认凭证,并将相关材料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备。原则上,同一项目只确认一个引荐人或引荐单位。
2.在项目洽谈、引进过程中,引荐人应积极做好引荐安排,促进项目洽谈。原则上,发放确认凭证后6个月内引荐项目工作无进展,该确认凭证自动失效。
三、奖励标准
1.项目建成投产后,以引进县外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按以下标准计奖:
智能制造、绿色食品等符合县内主导产业工业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实际审查认定投资额为准,下同)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计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计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不计奖。
其它工业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计奖;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计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不计奖。
2.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均以在县投资促进局登记备案时间为准)或外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按以上奖励标准上浮50%计奖。
3.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兑现与管理
1.引荐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荐人到县投资促进局申请并填写《休宁县工业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由县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确认。
3.县投资促进局将审查结果及奖励情况行文报县政府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认定后,从县重点产业招商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中列支。
4.引荐人奖励所涉及的税收,由引荐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五、引荐其它非工业重大项目需要奖励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六、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
表格见附件
来源:招商网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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