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州区招商引资激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打造创新集聚产业多元高能级新城区,进一步推进“双招双引”。结合我区实际及“双招双引”风险防范相关指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缴纳在徽州区境内的新引进项目和企业。
2、本规定招商引资项目指通过区招商引资项目预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黄山市政府相应指导标准的产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200 万元/亩及15万元/亩,其中徽州化工园区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50 万元/亩及35万元/亩。
第三条 工业供地类
1、新引进单独供地非化工园区工业项目和企业,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工业招商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2、新引进单独供地化工园区项目和企业,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工业招商奖励,其中第一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后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第四条 工业租赁类 战新高新培育类企业,租赁园区内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投产,自投产之日次月起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低于30万元的,且每平方米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元以上300元以下、300元以上400元以下、4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600元以下、600元以上700元以下、700元以上(所有“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分别给予年租金(以租金发票为依据)30%、40%、50%、80%、90%、10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类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房地产及非自持物业部分投资)达1000万元的重点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在协议约定期内建成投产运营,对超出1000万元部分给予超出部分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运营期限内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第六条 高端酒店民宿类 对新引进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以上的高端民宿项目或客房数超100间的高端品牌酒店、高端度假酒店项目,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建成运营,经审计,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重大项目类 新引进三大主导产业和九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或10亿元以上文旅项目;
2、正式投产后年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且亩均税收达50万元/亩;
3、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经区“双招双引”领导小组研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政策扶持。
第八条 产业基金扶持类 新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半导体、人工智能、大健康等重点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通过尽职调查后,我区产业基金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外商投资类 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我区,且完成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须符合我区相关规定标准。重点鼓励投资我市九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
1、支持外资企业到资。当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到资50万美元以上的(以商务部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内实现到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企业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照再投资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2、支持新设重大外资企业。在我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含),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3、支持双循环重大项目。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制造业、年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含)贸易类外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金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4、支持外资总部经济。符合我市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新设外商投资总部项目,按照实际到位金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5、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境外投资者来徽州区设立研发创新中心,支持在徽州区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水平,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实际到位金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6、享受市级政策的,市县两级累计兑现不超过100%。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我区扶持民营经济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按相应政策条款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区内多个奖励政策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坚持规范项目引进程序防范风险,积极开展尽职调查,降低风险。在“双招双引”和科技型人才创新创业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三条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徽州区投资促进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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