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经济开发区“园区贷”操作细则

2024-03-10 00:00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稳经济工作部署,落实助企纾困举措,支持我县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按照“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关于开展“园区贷”、“科技贷”工作的通知》(经开字〔2022〕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推荐周期

园区贷每季度提交联席会议审核一次,分别为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如遇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推荐条件

1.企业目前正常经营并按时纳税;

2.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矿产开发、类金融等行业;

3.评审当年企业无不利于生产经营的负面信息(民间借贷、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重大行政处罚、拖欠工资等);

4.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负面清单;

5.企业上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B级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6万元。对全年经营收入2亿元(含)以上或实缴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亩均税收可放宽至4万元。

三、审核流程

1.满足推荐条件的企业可向县经开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经开区初步审核后,书面征求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商经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每季度将初审后的企业名单推送至县担保公司。

2.县担保公司根据县经开区管委会反馈名单,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同步开展初步尽调,根据《关于开展“园区贷”“科技贷”工作的通知》(经开字〔2022〕62号)“园区贷”准入条件、担保尽调有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尽调情况报送县经开区管委会。

3.县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初步尽调结果和企业上年度亩均效益评价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贷款信息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和党工委会议进行研究,确认园区贷“白名单”拟推荐企业及建议最高额度。

4.县经开区管委会报请分管县领导召开园区贷联席会议(评审会)(歙县园区贷联席会议审批单见附件2)。

5.县担保公司根据联席会议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将园区贷“白名单”及贷款最高限额报安徽省普惠担保有限公司。

6.安徽省普惠担保有限公司将园区贷信息推荐给各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及时将审批放款情况报县担保公司,县担保公司在收到各合作银行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园区贷企业放款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县经开区管委会。

7.“白名单”企业获得贷款后,县担保公司负责后期的跟踪管理,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白名单项目实施运营情况。

四、风险管控

1.限额标准。“园区贷”担保总额不超过1.5亿元,单户企业担保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符合“园区贷”条件且同时全年经营收入2亿元(含)以上或实缴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单户企业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贷款需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者实控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股权质押等非实物资产抵(质)押方式设置反担保措施。

3.已纳入“园区贷”白名单企业,且已发生贷款行为,在一个贷款周期结束前,企业提出续保申请,可直接进入尽调程序,尽调结果未反映企业发生重大生态安全等事故和生产经营风险的,由县经开区履行再推荐程序。

    五、其他事项

      1.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其他事项按“园区贷”实施方案执行,未尽事宜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续保企业需在贷款到期前2个月内提出申报,推荐流程按本细则执行。

3.本细则由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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