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科创孵化器建设及相关扶持政策(试行

2024-06-20 00:00
原标题:关于印发《相山区科创孵化器建设及相关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为引导相山区孵化载体建设,完善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科技成果全链条孵化体系,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企业提质扩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研发机构能级提升,助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相山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政策

1.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认定次年拨付50%、第三年再拨付50%,奖励单位需参加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鼓励高校院所及其他单位、企业建设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认定次年拨付50%、第三年再拨付50%,奖励单位需参加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3.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按照实际租金一次性给予房租补贴,每平方米不高于2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在国家、省、市年度考核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5.在市外与高校院所及其他单位共建飞地孵化器,通过申报、评审等流程认定为相山区飞地孵化器的,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运营主体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

6.优化孵化载体运营管理,每增加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仅含新认定或从市外引进),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当年单个运营机构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3000元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三年。

7.对新建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成员,可按照不高于70平方米面积,免费租住区内人才公寓1年(不超过两套)。对新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健康医疗、人才安居、子女入学、人事代理等事项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8.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市外搬迁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资金。

9.实施研发投入“双清零”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经统计部门核定,对研发经费支出额比上一年度增长部分排名全区前10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绩效按新增研发费不超过5%,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10.对企业新认定(备案)的省产业研究院、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认定(备案)市重点实验室、市企业研发中心和市产业研究院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附则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按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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