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支持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

2018-05-09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区,积极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高校院所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成交价格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实际成交支付额的10%给予成果受让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高校院所通过许可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获得许可使用成果的企业,前3年按许可费用的30%给予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鼓励高校院所通过作价投资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作价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以上补贴适用于单项估值不低于200万元的科研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进行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以上补贴比例增加10%,上限提高到200万元。

第二条  落实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科研人员在高新区安心创业,协调税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三条  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所属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机构向区内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以转让、许可方式实现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对按实际入股的成果价值的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以上补贴的50%奖励给技术转移机构中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高端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大高端协同创新平台政策支持力度。对新引进并与合肥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且在高新区落户的高端协同创新平台,高新区对合肥市政策支持进行配套,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每家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创新平台落户当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创新国有产权投资管理机制。推广安徽省全创改试点政策,支持区内协同创新平台利用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国有参股的投资引导基金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主选择对拟孵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五条  鼓励军民融合创新创业

(一)支持企业参与军工装备承制。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证10万元的补贴;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证30万元的补贴;对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扶持。

(二)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发展。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军民融合技术研究院、组建军民融合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军民融合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军民融合平台。对于新获批建设国家级、省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国际开放合作创新

(一)支持国际知名企业在区内建立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二)支持创办外资创新创业企业。对注册资本实缴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创新创业企业(外资持股比例25%以上),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并参照高新区“2+2”政策体系中鼓励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相关条款,按企业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每月不超过2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构建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对由国内外知名机构建立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年服务收入的10%给予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服务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四)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龙头企业引领创新创业

(一)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高端人才创业。在上述机构工作2年以上且担任高管职务或核心技术骨干的人员来高新区创办企业,其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经认定后按照A类、B类、C类三个层次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创业资助。

(二)支持龙头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开放内部创新资源,提供研发平台服务,对自建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众创空间、技术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平台、检测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后参照高新区“2+2”政策体系中关于众创空间和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政策对平台主体及使用平台的企业给予补贴。

第八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双创孵化服务

(一)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对建成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0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经认定后,前3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装修补贴、运营费用补贴,3年补贴总额为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备案孵化器入驻企业,按照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办法,享受高新区孵化器相关支持政策;对新备案加速器入驻企业,享受高新区创新产业园房租补贴政策。

(二)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鼓励设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端智库等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社会组织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优秀以上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体系

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包含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和专业人士等,每名导师需与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创客提供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每家创业服务机构需建立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信息库和工作台账,并报高新区备案。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创业导师服务成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

第十条 强化知识产权对高端创新创业的引领作用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高价值发明专利和PCT专利,对申报专利进行评审建库工作,对入库的高价值专利,给予10万元/件的奖励。鼓励区内企业申报国家专利组合专项计划和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核心企业,对新列入国家专利组合专项计划和专利导航实验区核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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