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激励区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2023-03-22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双招双引”,盘活国有资产,实现产业集聚,提高区属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区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招商,是指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通过租赁、投资、出让等方式,招引符合江北新区产业定位的承租方、合作方,受让方,开展总部经济(零资源项目)招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招商、现代建筑业招商,签订租赁、投资、购买协议并入驻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管委会财金部、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规划建设部分别为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工作中的总部经济(零资源项目)招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招商、现代建筑业招商指导服务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招商中的产业准入、政策执行等审查把关;

(二)督促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资产招商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江北新区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行为。

第四条  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资产招商的管理和实施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资产招商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

(二)负责制定资产招商方案,按照一个园区、一个团队、一支基金的原则,推动招商项目落地、产业培育;

(三)负责做好招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工作,定期开展入园企业评价,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四)负责资产招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建立健全招商激励机制。

第三章  招商流程

第五条  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要围绕江北新区主导产业,制定产业图谱,按照“强链、延链、补链”原则,有序推进资产招商工作。

第六条  分类实施资产招商。

(一)总部经济(零资源项目)招商。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总部经济(零资源项目)招商时,要加强与财金部会商,确保相关扶持政策不突破现行办法,合作协议待部门会商完毕后报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签订。涉及企业入驻的房租、装修等补助政策,按照江北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招商。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在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招商时,要加强与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自规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会商,确保入驻企业符合江北新区产业主导方向和国家、省、市的环境保护标准等要求,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省市及江北新区投资各项管理办法,合作协议待部门会商完毕后报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签订。

(三)现代建筑业招商。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在实施现代建筑业招商时,要加强与规划建设部会商,确保相关扶持政策不突破现行办法,合作协议待部门会商完毕后报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签订。涉及企业入驻的房租、装修等补助政策,按照江北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财政激励

第七条  财金部按照财政奖补流程,对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的企业统一奖补。

第八条  为鼓励江北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对其招引落户的企业产生的年度地方贡献总额,扣除给招引企业奖补后的余额,奖励国有企业,用于补充运营经费,每年结算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若国家、省、市对江北新区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条 需要“一事一议”的重特大项目,由各招商主体提出“一事一议”申请,报管委会研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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